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会员、会员单位,企业企业家与专业专家间合作优势,促进协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其全部活动、财务工作、印章使用纳入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名称,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受协会领导,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XXX分会(或XXX专业委员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由协会会员中有一定专业资质和影响力的专家,或由有一定规模、实力的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发起成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申请。由发起者向协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含:成立的意义目的,行业现状,成立条件,业务范围,发起者优势,经费来源,办公地点,承诺等相关内容);

 2.发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5.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6.全部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资质审查。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三)审批。成立分支机构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协会向发起者发出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

 (四)筹备。成立筹备小组,按照协会选举办法相关规定拟定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报协会批准;根据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拟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并按照协会成立大会程序进行筹备。

 (五)召开成立大会。民主选举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协会领导向分支机构当选主要领导颁发任职证书,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颁发匾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

 (一)名称为“XX分会理事会或XX专业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及职数: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超过常务理事(常务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不超过理事(委员)的三分之一;秘书长1名;理事(委员)若干名。

 (三)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以上领导由分支机构常委会(筹委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协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职务候选人,原则上在担任协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中产生。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

 (五)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领导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六)分支机构成立后因工作需要增补秘书长以上领导的,需经分支机构领导班子讨论提出人选并将拟增补人员名单和简介上报协会,待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理事会(委员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且获得到会理事(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会后提交理事会(委员会)决议到协会备案。

 (七)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任期原则为三年至五年,须在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具体年限,到届原则上必须换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报请协会批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三重一大”("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经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向协会上报会议纪要。任期届满后会议记录本交由协会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成立专业学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职能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研究修订本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开展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协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每年应有计划的发展企业会员。

  第十五条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责任

  第十七条 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协会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九条 不得私刻公章和印章。

  第二十条 按协会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同时上报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本年度活动统计、下一年度主要活动安排、分支机构会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和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报送的年度计划组织好全年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分支机构全称,不得将协会与分支机构名称断开、省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对外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应至少提前1周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报送申请报告和活动收支预算表,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发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日程、议程、主要内容、会议规模、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以及分支机构认为必须列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活动收支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重大活动包括: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研讨会、论坛、峰会、展览、国际交流活动,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共同举办的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提交的会议、活动、培训班的申请,未经协会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如需协会作为主办单位,需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前要慎重确定主题,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确保如期举办。会议通知一经发出,无特殊原因推迟或取消举办的,要提前向协会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给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协议需提前签订,经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批通过,对方盖章后,再提交协会盖章,协议原则上不得后补。需要对外付款的协议,可先签订预协议,后期付款以实际提供的消费明细为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如涉及收费,应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协助办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结束后,要在两周内做好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报送至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以上规定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的分支机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协会予以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构成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会员发展及会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既是分支机构会员也为协会会员,应统一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分支机构审批后,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在所属会员中为协会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协会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根据推荐对象的条件、协会相应职务的名额分布及事业发展需要,适当有计划地吸收。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需按照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重复收取。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费收入直接汇入协会账户,协会财务部门收到会费后出具相应发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会员证书、匾牌按协会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协会为其刻制公章并存于协会办公室(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未刻制公章前,分支机构内部公文运转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章,对外公文、协议签订、各类证书等可由协会代章;刻制公章后,对外公文、协议签订、各类证书等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有特殊要求必须加盖协会公章的除外。

  第八章 分支机构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和述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通过年审制度对分支机构年度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前按协会规定填写上报年审表格,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对分支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领导年底要向协会述职,重点报告年度履行职责、拓展分支机构业务、完成协会工作部署等方面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四十五条 协会根据分支机构一年的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考评,对业务开展综合评价优良的分支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在年终总结表彰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无特殊原因,分支机构一年内不开展活动,协会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协会声誉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中止分支机构活动或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处理。

  第九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候选人的《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四十九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查。

 (二)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备案。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查;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同意变更建议的,出具批复。

 (三)收回原发分支机构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

 (四)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与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管理的各项经费(会费、日常经费、项目经费、分支机构经费和托管经费等)。
        第二部分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协会内设机构为财务部。财务部设有部长、会计及出纳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从业会计资格证书上岗,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结账、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六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因事、因病长时间离岗,经主管领导同意,需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或临时交接手续,移交经管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工作应由协会指定人员监交。
        第三部分  管理原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会计核算原则。
        第九条  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  协会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各项经费及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协会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杜绝隐瞒私存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实行主管财务副会长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凡超过1000元的开支,原则上需经过银行转账结算;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报销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协会以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四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设与使用账户,银行帐户只供协会使用,严禁出借帐户或转帐套现。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余额相符。
        第十七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应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日常办公费开支,需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十九条  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协会办公室编制计划,报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购买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或物资应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购买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协会办公室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入库与出库均应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及报废,需办理财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各类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借支公款,应在返回后七日内结清,不得拖欠,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进行管理;借阅财务档案需登记,财务部以外人员借阅需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暂按协会领导的意见办理,之后由财务部修订完善。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制定,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关于加强对所属实体管理的暂行办法

        协会为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行业,明晰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实体系指协会兴办的企业、杂志社、医疗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协会实体负责人由协会聘任,聘期为三年。实体负责人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负责人每年要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营状况,并接受协会的考核。
        三、协会实体实行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协会实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五、协会实体负责人应根据协会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解聘)与管理,聘用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实体自行负担员工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并存档备案。在用工过程中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并主动接受协会的管理。
        六、协会实体销售产品、收取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七、实体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遵守协会财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协会实体所得收入,应如实缴纳税金,不得偷税、漏税或隐瞒收入。
        九、协会实体必须严格按协会规定加强合同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增长。
        十、协会实体严禁私分乱发所得收入,杜绝损害实体利益行为发生。
        十一、实体严禁公名私利,公活私承的行为发生。严禁超范围经营。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因主观原因有损协会声誉,给协会造成损失和事故等,协会会长办公会(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解除实体负责人聘任的决定,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是对实体管理的框架性文件,有关杂志、医院的监督管理在本制度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三、本办法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事业发展及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为对项目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卫生计生委业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项目系指协会、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协会会员及合作单位承办的由协会或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立项运作的工作和开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立项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所有开发项目须严格履行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议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和合作机构须针对项目填写项目申请表,提出书面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概述;
        3、项目背景;
        4、项目内容;
        5、市场调研报告;
        6、日程;
        7、预算;
        8、难点和不确定性;
        9、参与人员;
        10、合作者;
        11、成果。
        第五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组织对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第六条  项目经初步论证通过和提出意见后,由项目建议机构和实施机构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总论;
        2、可行性分析;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4、风险预测和对策分析;
        5、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
        6、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7、危机预防、监控、预警及处置预案;
        8、项目的监督和考核;
        9、结论;
        10、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及责任书。
        第七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针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二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和答辩,出具论证报告。如涉及政府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次论证时须对此进行专项论证。针对项目建议冲突,以职能划分、申请时间先后和项目实施能力为取舍标准。
        第八条  经论证可行的项目,由办公室(秘书处)依据论证报告,建议协会实施立项。协会会长签发立项决议,经法务部门做相关法律咨询后签署协议和责任书。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协会所属部门、机构及负责人对所实施项目全面负责。项目承办的载体须是具备承担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协会和项目承办单位签署协议,并和项目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十条  协议书、责任书须含有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包含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结果等内容,约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与协议具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备忘、通知、协议均须通过协会办公室(秘书处)审议后报会长审批同意和经法务咨询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技术、人员及对外协作均由项目责任人和承办机构负责,项目责任人和承办机构承担项目运营风险和项目实施相关的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和承办机构须依据可行性报告定期向协会书面汇报项目进度、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和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差异较大的变动,须书面报协会秘书处。如需重新论证,须在论证后再行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可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基础上,设立专项项目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禁止转包,一经发现转包,协会可单方面终止项目,并由项目承办机构对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严重违规、违约,严重损坏协会形象、利益者,协会有权利终止该项目的运作,善后工作由承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处理,后果由承办机构负责。
        1、项目运作与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严重不符;
        2、擅自组织并开展活动;
        3、擅自以独立社团名义或盗用协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活动,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假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协会领导名义公开活动;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
        5、未经协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擅自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6、转包项目;
        7、未交纳会费;
        8、不服从协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
        9、项目管理混乱;
        10、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
        11、投诉较多,处理不积极,不理想;
        12、侵占、私分、挪用项目专项资金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捐赠、资助;
        14、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声誉;
        15、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机构在签署协议时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在项目审结后退还60%,在项目结束一年后无经济、民事纠纷后,再退还40%。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机构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制定并落实风险预防措施,随时收集和分析风险因素,制定风险处理预案,及时处理危机,形成风险的预警、预防、识别和处置机制,其书面报告作为可行性分析报告中风险预测和对策分析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随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了解和检查,并以文字报告方式向会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文件中公布协会的公众监督电话,保证协会能及时了解到针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项目的审结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和承办机构针对所实施项目提交审结报告,内容包括:
        1、总结报告;
        2、财务报告;
        3、经济、民事审结报告;
        4、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据责任书和协议书履行对协会的责任及义务,包括缴纳管理费、咨询费或按约定的比例缴纳利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办机构在项目结束后继续负责处理与该项目相关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施不顺利、不成功或终止的项目,协会委托项目负责人处理善后事宜,并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机构承担各种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建议、实施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并承担创收任务,解决协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所承办项目实施顺利、健康运行,并在完成最低创收任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部分在项目审结后给予毛收入20%奖励,总收入超出最低任务50%以上时,对超出部分给予30%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所有奖励发放严格依据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运作不规范及违纪、违法行为,协会根据情况给予终止项目,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互为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会议制度

        协会为了更好地实行科学和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决策效率与质量,制订本制度。
        一、本会采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部门实施的会议制度。
        二、本会会议制度分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日常办公例会等。
        三、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届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会长办公会是协会日常办公决策会议,研究协会重要工作事项,实行“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相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相关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七、日常办公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副会长主持,相关副会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决策与决定事项。
        八、协会办公会议决策要保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可行性,并本着对协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决定、执行各项决定。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印章均由协会办公室保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刻制。
        (二)印章由协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保管者没有印章使用权。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严格使用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登记簿,记载公章使用情况。
        (二)协会公文文稿由会长签发。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代为签发,印章保管者才能在打印发出的正式公文文书上盖章。除以上规定外,任何人没有批准使用协会印章的权利。
        (三)协会印章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文、发函的公文文书以及在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四)分支机构印章使用,需经协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批后使用。
        (五)未经领导签发擅自使用印章或丢失印章,视情况应负相应的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协会内设各部门日常工作的印章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但各部门必须将保管使用印章与审批印章分开管理,谁批准使用印章,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法律责任,重大问题必须报请协会会长批准后才能使用。
        (七)介绍信的印章使用除登记外,还必须将介绍信的存根存留。
        三、协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解释权在协会办公室(秘书处)。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工作例会的筹备、组织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编发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会发展战略的研究。
        (三)负责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负责协会会员发展、分会筹建及组织管理工作。
        (五)与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进行不定期的沟通、交流,并对反映事项做好记录、整理向秘书长、会长汇报。
        (六)负责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合作单位、实体的项目登记和项目建议书的受理。
        (七)协助各部门做好会议、活动、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
        (八)在授权的前提下,负责对外信息的发布。
        (九)承办人事工作相关事项。
        (十)负责协会印章的管理、使用和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日常接待工作。
        (十二)办理协会上呈或下发各类函件。
        (十三)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协会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管理和分配工作等。
        (十五)负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工作。
        (十六)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业发展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在协会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项目洽谈、项目调研、项目立项、项目合作。
        (二)负责制定协会整体战略发展相关的开发项目和合作项目计划的调研和实施方案。
        (三)积极主动地开发与协会事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合作项目。对所开发的合作项目,严格履行项目申请和项目立项程序,规范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运作及考核,并实施合作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严格按照协会的规定加强与合作方的协议、合同和项目的管理。签好与合作方的相关合作协议和合作项目的责任书,了解合作项目方的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协会利益的安全性,规避损害协会利益的发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承担协会部分创收任务,解决协会部分经费。
        (六)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分支机构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发展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负责新建分支机构申请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对该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提出论证意见,提请会议讨论审批,印发批文。
        (二)督促各分支机构制定工作规划。
        (三)负责分支机构年审工作,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分支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
        (四)负责收集汇总分支机构年度活动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后编印成册。
        (五)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统计,承办分支机构上报文件材料,建立档案管理。
        (六)检查督促分支机构贯彻执行《章程》、实施活动计划以及落实协会决议。
        (七)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利,帮助排忧解难,做好服务。
        (八)负责传达国家有关文件政策和卫生计生委的有关信息,通报协会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活动,做好年终总结。
        (九)协调组织分支机构换届改选、财务管理、奖惩等事宜。
        (十)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网络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对外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国家及相关部门关系医药卫生政策、科研、生产、经营、应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三)负责国家及相关部门关系卫生产业信息收集、整理与发布。
        (四)完善协会网站建设,加强协会工作的对外宣传和影响力。
        (五)推进会员单位的网络信息化工作。
        (六)建立行业网络信息数据库。
        (七)以网络为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
        (八)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一)编写并组织实施协会的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协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有效开发协会的人力资源,合理设置岗位,落实人员编制。
        (三)负责对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四)制订协会的人员招聘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新招聘员工相关证件的审核、保管,编制员工花名册。
        (六)制订协会基础教育计划,及时有效开展员工培训工作。
        (七)负责协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的续签和解聘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员工薪金、职务调整的申报,奖惩通报的公布,并归档管理。
        (九)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财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及时、准确地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对协会活动进行预算、控制、监管,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协会和分支机构各项工作任务地完成。
        (二)建立健全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财务报表。
        (四)负责编制协会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工作,并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自觉遵守财务纪律,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五)负责对协会分支机构财务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会驻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发放工作。
        (七)承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及时按规定纳税。
        (八)负责协会财务文件、票据、档案管理工作。
        (九)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会员发展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发展会员计划,做好宣传发展新会员工作。
        (二)受理入会申请,按协会《章程》对申请入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按工作程序报批,为入会人员办理入会手续。协助办理缴费手续。受理会员退会申请,办理会员退会手续。
        (三)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四)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会员情况统计工作。编辑会员通讯录,保持与会员的经常性联系,开展业务培训。
        (五)保障会员的权利,帮助会员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六)负责向会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卫生计生委有关信息,通报协会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七)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一)研究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医药卫生相关政策,结合协会实际,提出落实建议。
        (二)代表协会积极参与医药卫生相关的立法过程和司法解释的形成。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务咨询和服务。
        (四)对会员单位的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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